昆山市职工互助福利基金章程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适应深化改革的需要,更好地维护职工群众的具体利益,发挥工会的作用,本着“群众福利群众办”的原则,建立“昆山市职工互助福利基金”(以下简称基金)。
第二条 基金是在昆山市总工会领导下,职工自愿参加的,具有互助互济性质的公益性事业。
第三条 基金的宗旨是帮困扶贫,为职工办实事,协助政府缓解社会矛盾,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。
第二章 基金来源
第四条 基金来源,本着“自愿”的原则,一是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入会交纳的会费;二是从各级工会组织,工会经济事业单位中筹集;三是接受社会各界提供的资助;四是其他。
第五条 参加基金的对象为机关工作人员,全民、集体、企事业单位职工,镇办企业、三资企业、私营企业中的工会会员。每人一次性交纳会费30元。
第六条 基金在需要时可扩大向社会筹集,增加基金基数。
第三章 基金管理
第七条 基金享受期限以法定退休之日为准。
第八条 基金向昆山市专业银行开设专户,专款专用,
接受昆山市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及市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、管理。
第九条 职工互助福利基金由市总工会统一核算管理。镇、局(系统)工会,开发区工会不得单独设立此项基金。
第四章 基金的使用
第十条 凡参加基金的会员,患有严重疾病或遇有灾难及因其他原因而造成的特殊生活困难,均可接受本基金的救济。(限参加基金的本会员享受)
第十一条 凡符合基金救济的对象,应由本人或本单位工会提出申请,提出要求救济的原因和理由,附相关材料或证明,经主管工会审核后,报市总工会职工互助福利基金办公室办理审批。平时每月审批一次,特殊情况特殊办理。
第五章 组织机构
第十二条 基金成立管理领导小组,设组长一人,副组长一人,组员若干人。基金管理领导小组,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。日常工作由办公室负责,办公室设在市总工会内,配备主任、副主任、专兼职工作人员。
第六章 附 则
第十三条 本章程经基金管理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后生效,实施办法另订,解释权属基金管理领导小组。前章程
不再生效。
第十四条 本规定从2003年1月1日开始实行。